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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服务(环保管家)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服务(环保管家)能力评价是针对山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单位开展的、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第三方评价活动,是按照规定的指标和程序,对有关会员单位生态环境服务(环保管家)能力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采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环境保护部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16)45号)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3月3日印发)等文件精神,提高生态环境管理综合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山东省生态环境管理综合服务市场有序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服务(环保管家)能力评价,是指对环保服务企业向政府、园区或企业提供合同式生态环境管理综合服务,为服务对象开展一站式环保托管服务,统筹解决服务对象存在的环境管理问题;提高决策科学性,保证服务成效,有效降低环保管理成本。生态环境管理综合服务是传统环保服务的升级衍生业务,全方位帮助服务对象实施环境管理服务,提升服务对象环境管理水平,提高污染治理成效,解决服务对象因环保问题而带来的烦恼。
第三条 生态环境服务(环保管家)能力评价是按照生态环境管理综合服务,专业化、精准化、细致化管理相匹配的专业能力建立的评价体系。
第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皆可自愿申请山东省生态环境服务(环保管家)能力评价证书,经评价合格后,颁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服务能力评价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第五条 山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服务能力的评价及证书的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生态环境服务能力评价遵循自律、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管理和监督原则。
第二章 评价条件和申请材料
第七条 证书分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第八条 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级能力评价条件
1、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固定经营场所;
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
4、无不良的行为记录,信用良好;
5、具有全职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全职技术人员中环保类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名、环评工程师或注册类工程师不少于2名、环保类工程师不少于5名;
6、具有适应生态环境管理综合服务能力相适应的环境检验检测设备;
7、具备生态环境管理综合服务能力评价内部管理及质量保证体系等相关文件;
8、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生态环境专项服务能力;
9、具有不少于2个省级园区以上环境综合服务业绩,不少于5个企业环境综合服务业绩。
(二)二级能力评价条件
1、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元人民币;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固定经营场所;
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
4、无不良的行为记录,信用良好;
5、具有全职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全职技术人员中环保类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名,环评工程师或注册类工程师不少于1名,环保类工程师不少于3名;
6、具有适应生态环境管理综合服务相适应的环境检验检测能力;
7、具备生态环境管理综合服务能力评价内部管理及质量保证体系等相关文件;
8、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生态环境专项服务能力;
9、具有2个及以上地市级园区类环境综合服务业绩,不少于3个企业环境综合服务业绩。
(三)三级能力评价条件
1、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固定经营场所;
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
4、无不良的行为记录,信用良好;
5、具有全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全职技术人员中环保类高级工程师或环评工程师或注册类工程师1名,环保类工程师不少于2名;
6、具备生态环境管理综合服务能力评价内部管理及质量保证体系等相关文件;
7、具备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生态环境专项服务能力。
第九条 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服务能力评价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山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四)经营场地证明;
(五)所需人员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六)劳动关系证明:1、近三个月内任一个月社保清单;2、退休人员证明材料;3、劳动合同;4、其它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
(七)业绩证明材料(申请三级能力评价不需要提供):服务合同复印件、项目简介、用户意见或其它可以证明的材料;
(八)环境检测能力证明材料;
(九)生态环境综合服务能力评价内部管理及质量保证体系等相关文件;
(十)上一年度本单位财务状况报告及信用报告;
(十一)具有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专业能力。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将申报材料(在山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http://www.sdepi.org.cn)下载并如实填写申请表及相关附件装订成册)递交至山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一级、二级、三级评价指标要求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协会对申报单位递交的申报材料组织初审。对通过初审的单位,由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现场核查;对未通过初审的单位,将具体原因告知申报单位。
第十二条 专家核查分为技术审查和现场核查两个步骤。
技术审查重点是根据申报材料,按照评价指标进行技术审查。对通过技术审查的单位安排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重点是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保持情况,以及项目现场服务能力相关情况(从提供业绩中随机抽取)。
现场核查应成立现场核查组,邀请技术专家及相关人员参与,并形成现场核查报告,对未通过专家审查的单位及原因告知申报单位。
第十三条 协会对通过生态环境服务(环保管家)能力评价的单位,进行网上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核发证书。
第四章 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一级、二级证书有效期为二年,三级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五条 证书按照申请批次由协会组织现场考察及根据项目分项计分评定,召开专题会议审核,审核通过后统一公布、发放。
第十六条 获得证书单位必须与协会签订《山东省生态环境服务单位行业自律承诺书》(见附件6),承诺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行业准则,遵守自律规则。
第十七条 证书由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证书实行有效期内年检和动态检查相结合制度,一般一年检查一次。被检查持证单位应当在接到检查通知30天内将证书年度报告表(见附件7)、相关年检资料报协会。协会对所提交资料进行审核抽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年检;对达不到条件的,给予规定期限的整改期限,期满依然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撤销证书;对不按要求提交年检材料的,视为年检不通过予以通报并撤销证书。
第十九条 协会将定期举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申请相关等级证书的单位应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建立与等级证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队伍。培训内容由协会提前向社会公示通知。
第二十条 持证单位的单位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通讯办公地点等发生变化以及单位发生分离、合并的,应在变化后30日内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见附件4)。
第二十一条 证书期满后自动失效。继续申请证书的单位,应在有效期终止前2个月内申请证书复评,填写《山东省生态环境服务(环保管家)能力评价证书申请表》,并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原证书复印件及证书有效期内完成的相关业绩。
第二十二条 证书限于持证单位使用,禁止转借、转让和挂靠。
第二十三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限期整改、降低等级或注销证书等处罚。
1、申报单位采用欺骗、隐瞒、提供假资料等手段取得证书的,一经发现,注销其证书,且两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2、转借、转让、挂靠和涂改证书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限期整改,降低等级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证书。
3、持证单位所承接的项目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定的,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降低证书等级,情节严重的(包括造成污染事故),注销证书。
第二十四条 评价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证评价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一致性和完整性;严格执行自律机制,设立并公布投诉渠道,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的质询和监督,认真对待和处理评价过程中的投诉和反馈信息;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单位参加评价。
第二十五条 参与评价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和专家应公正廉明、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有义务为申请单位保守其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随意修改申请单位级别,不得纵容申请单位提供虚假信息。对在评价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将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评价工作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协会将对获证单位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及时公开持证单位证书保持和服务管理基本情况,提供公众投诉和监督平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评价工作不向申请单位收取任何评价费。评价所需的专家评审、证书制作、申请系统的开发维护等费用由发证单位支出。现场核查产生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能力评价不作为任何市场准入条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于2018年7月29日经山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山东省生态环境服务(环保管家)能力评价证书申请表
2.山东省生态环境服务(环保管家)能力评价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3.山东省生态环境服务(环保管家)能力评价项目业绩表
4.山东省生态环境服务(环保管家)能力评价证书变更申请表
5.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证明
6.山东省生态环境服务单位行业自律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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