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环保产业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估环境保护技术,促进高、新环境保护技术在环保产业中的推广应用,推动环境保护技术进入市场,并为环保技术持有者改进、提高技术水平和为用户选择环境保护技术提供技术参考,山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决定开展山东省环保产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特制定本鉴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保产业科技成果评价(以下简称评价)是指山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专家委员会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组织并依靠同行专家对技术成果的政策符合性、适用性、技术特点、技术水平、经济成本等进行综合评估和评价,得出科学结论的活动。
第三条 评价范围包括用于环境污染防治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具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环境保护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
第四条 评价工作由山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统一管理。
第二章 申请评价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评价的技术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评价的技术成果技术产权明确;
2、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及技术发展方向,应用前景较好;
3、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4、产品和技术在同类技术中具有一定的特色和先进性。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六条 申请方按本评价办法有关规定,对符合评价条件的技术成果,向山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专家委员会提出评价申请,并填写《山东省环保产业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附件一)。
第七条 双方签订《山东省环保产业科技成果评价协议书》。
第八条 申请方应提供以下评价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拥有技术(产品)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或无知识产权纠纷的承诺和声明;
3、技术研发报告及技术介绍(包括技术原理、技术特点、总体技术性能指标及其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
4、经济、环境效益分析报告;
5、查新报告;
6、具有cma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7、产品执行标准及在主管部门备案证明材料;
8、主要用户目录及两个以上用户使用意见;
9、申请方基本情况介绍;
10、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山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通知申请方补充完善相关材料。
第十条 申报材料通过初审后,双方协商确定召开专家评价会议的时间。
第十一条 山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组织召开专家评价会,编制评价证书。
第十二条 山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向申请方提交评价证书。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申请方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召开专家评价会时,将完整的符合数量要求的整套材料提交会议;申请方应如实介绍有关技术情况并回答专家问询的问题。
第十四条 协会工作人员对申请方的技术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2019年8月3日经山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五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