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联合对《山东省省级环保科普基地管理办法》(鲁环发〔2018〕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5年,原环境保护部、科技部和中国科协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66号),要求省级环保、科技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创建一批省级环保科普基地。2018年,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中也明确规定“创建一批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基地、科普基地”。为落实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原省环保厅、省科技厅联合制定印发了《管理办法》,并创建了2批共15个省级环保科普基地。2019年,生态环境部、科技部印发了《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环科财函〔2019〕74号),对科普基地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为有效衔接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工作,适应我省生态环保工作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规范省级科普基地创建和管理工作,我们组织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山东省省级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新《管理办法》由原来的4章19条修改为6章27条,包括总则、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评议与命名、运行与管理、附则等。
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管理办法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规定了省级科普基地的定位和管理职责等。
第二章申报条件,共7条。规定了省级科普基地的分类和申报条件等内容。
第三章申报程序,共4条。规定了省级科普基地申报时限、申报材料、申报方式等内容。
第四章评议与命名,共5条。规定了省级科普基地评议与命名的工作流程。
第五章运行与管理,共5条。规定了已命名省级科普基地的建设运行、日常管理、综合评估等内容,明确了相关管理要求。
第六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新《管理办法》印发实施和解释权限等相关事项。
另外,新《管理办法》还包括相关附件,规范了省级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
三、主要亮点
《管理办法》的修订,按照“上下衔接、层级互补、规范流程、强化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省级生态环境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科普基地”)申报、评议、建设、运行等方面的程序和要求,强化规范化管理,推进提升省级科普基地的建设质量和履职能力。
上下衔接。新《管理办法》充分对接国家要求,在基地称号上,统一将“省级环保科普基地”修改为“省级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在基地类别上,将原有的“场馆类、保护区类、科研院所类、企业类、其他类”5个类别修改为“场馆类、自然保护地类、企业类、产业园区类、科研院所类、教育培训类”6个类别,在进一步拓宽省级科普基地创建类型基础上,与国家要求保持一致、上下衔接。
层级互补。新《管理办法》在明确省级科普基地展示面积、专职人员配备数量、开放天数、接待人次等创建条件上,科学设置标准,与国家级科普基地区分层次,既保持两级科普基地的梯次差异、体现层级互补,又预留进一步提升空间。
规范流程。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省级科普基地申报创建和评议程序,将基地评议区分为会议评议和现场评议两个阶段,严格评议标准,确保省级科普基地创建质量。
强化管理。新《管理办法》增加了省级科普基地的运行和管理章节,明确科普基地动态管理要求,对配套建设不规范、履行职责不到位、综合评估不合格的基地,按程序取消称号,有效促进省级科普基地履职尽责,充分发挥科普宣传堡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