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济南4月9日电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框架、程序规范、权限责任、结果运用等,将为依法开展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
办法明确了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定位,强调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有机衔接、形成合力,督察方式主要有例行督察、专项督察、驻区督察。
据悉,开展例行督察时,山东将组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组设组长、副组长。督察组“一次一成立”,组长“一次一授权”。组长由现职或者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正厅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生态环境厅副厅级干部担任。
另外,相较于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具备程序简化、方式灵活、问题更加聚焦等特点,期间不召开见面沟通会、督察动员会等,不专门设立举报电话,直奔问题,开展调查核实、现场验证,形成督察发现问题清单和责任清单。
办法还规定,将“回头看”内容整合并入驻区督察,不再单独开展,做到严在平时、督在日常,突出建章立制、常态长效。同时市级及以下党委、政府不得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为进一步强化督察权威,办法就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以及移送检察、监察或者司法机关等做出明确规定,对督察发现的失职失责情况,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清单和案卷,依纪依法严肃、精准、有效问责。